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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磐安县人才购房补助实施办法(试行)|世界快消息

来源:本地宝 发布时间:2023-03-15 11:01:17

最新消息:【磐安广电 2023年3月14日】符合《磐安县人才购房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磐人社〔2022〕33号)文件条件并于2022年6月22日至2022年12月31日购买商品房的人员请在2023年3月31日前按文件要求带齐资料线下向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金磐工作人员符合条件向金磐开发区管委会社会发展局申请。2023年1月1日起买房并符合文件中条件的人员请登录浙里办APP中申请。

磐安县人才购房补助实施办法(试行)


【资料图】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县战略,进一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着力解决引进人才安居问题,结合磐安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购房补助范围

对2022年1月1日(含)起新引进的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及以上毕业生,与磐安县(含金磐开发区及产业飞地)用人单位签订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在当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半年以上(含),于2022年1月1日(含)后在磐安县购买首套商品房(含金磐开发区及产业飞地企业人才在金华开发区及产业飞地购买首套商品房)且无自有住房的,可按规定享受一定的购房补助。

第二条 补助标准

1. 引进到企事业(不含参公事业)单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博士毕业生及正高职称人才给予50万元购房补助,最高不超过购房合同价款的50%,分 5年拨付。

2. 引进到企业、教育和卫生领域工作的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研究生、副高职称人才给予30万元购房补助,最高不超过购房合同价款的50%,分5年拨付。

3. 引进到企业、卫生领域工作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给予万元购房补助,分5年拨付。

4. 引进到企业工作的校级以上优秀大专毕业生给予4万元购房补助,分5年拨付。

5. 对同时符合多项补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补助。

第三条2021年12月31日(含)前企事业单位(不含参公事业)引进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博士(正高职称人才),企业、教育和卫生领域引进的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副高职称人才),及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含)期间企业引进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生于本办法出台之日后购买商品住房的,按本办法补助标准执行。本办法出台前已符合《磐安县人才购房补助实施细则》(磐建〔2018〕104号)补助条件的,按《磐安县人才购房补助实施细则》(磐建〔2018〕104 号)规定执行。

第四条商品住房的标准,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条例》规定,指由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房地产企业开发销售的,房屋规划用途为住宅的新建商品房(不含二手房)。

第五条购房时间以县房交所商品房预售及合同备案信息管理系统中登记的内容为准。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有自有住房:

(一)夫妻一方有住房(包括住宅和非住宅用房,不含农村宅基地住房);

(二)已享受政策性住房(含转让)或货币分房政策;

(三)有待入住的拆迁安置房;

(四)拆迁时选择货币补偿的;

(五)提出申请之日前五年内,因离婚、赠与、出售、查封、变更等原因转移房屋所有权的。

第七条享受购房补助的商品房在首次拨付文件下发当日未满5年不得转让。

第八条 购房补助程序

(一)提交申请材料

1. 申请人通过“浙里办”APP“浙里人才管家”磐安专栏填报相关信息并上传以下材料的电子版(JPG、PDF),并按要求提

交以下材料:

①个人学历证书、身份证;

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③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④所在单位法人登记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⑤商品房买卖合同(含合同备案号);

⑥《磐安县人才购房财政补助申请表》(附件1)。

申请人也可现场提交,申请材料经用人单位初审同意后,县内人才提交至县人力社保局人才开发科,金磐开发区及产业飞地人才提交至管委会。

(二)部门审核认定

县内人才由县人力社保局会同县建设局、县资规局、县民政局每年联审一次,县人力社保局审核人才类别、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社保缴纳等信息;县建设局审核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时间等信息;县资规局审核房屋产权、产权交易;县民政局审核申请人婚姻关系;金磐开发区及产业飞地人才由管委会会同相关部门每年联审一次。

(三)发放购房补助

1. 购房补助费用纳入县人才专项经费,县内人才由县人社局负责发放,金磐开发区及产业飞地人才由管委会负责发放,每年拨付一批。

2. 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做好人才在磐服务年限的验核,县人力社保局做好县内人才的信息认定,金磐开发区及产业飞地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人才的信息认定。各类人才须在每年的1月份向各自信息认定部门申报上一年度在磐服务情况,并递交《20年度购房补助人才在磐服务情况表》(附件 2)。

3. 对不能服务我县的各类人才(如调离、退休等),从社保变动当年起停止发放购房补贴。

第九条各类人才采取欺骗手段获取财政补助款,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在购房补助审核发放过程中,

如工作人员有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厉查处。同类政策补助、同一补助对象,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自文件出台之日起试行,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 磐安县人才购房补助申请表

2. 20__年度购房补助人才在磐服务情况表

附件统一下载入口:请点击此处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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